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院公共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负责人证实,可免除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3、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本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理,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的实物,或按原价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价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七、赔偿处理权限:
1、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经系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2、2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系部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院教务处研究讨论后,提交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3、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系主管领导和教务处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九、损坏、丢失找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由管理人员,或所在系赔偿。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情况说明,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