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习优劣的主要指标,涉及学生学籍、评优、毕业与就业等方面的切身利益。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以及本校的实际情况,为了科学、公平、合理评定学生成绩,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一、各任课教师必须认真组织教学,加强考勤管理,注重平时考核和技能考核。期末考试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二、本办法中学生成绩为本院《人才培养方案》所开设的课程学期成绩。
三、实验实训、毕业设计、等成绩的评定办法各系(部)自行制定。
四、对已参加的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考试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的统考成绩由责任部门上报教务处存档。
五、教师应客观计算学生成绩并填报《学生成绩单》。《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课程所在系、部以便存入学生成绩档案,一份教师自己保存。
六、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成绩评定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七、平时成绩主要包括:
1、学生作业(授课计划要求)占平时成绩的50%;
2、学生考勤占平时成绩的30%;
3、学生课堂表现(酌情给分)占平时成绩的10%;
4、其它成绩占平时成绩的10%;
八、学生成绩单的成绩应填综合评定成绩,学生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若在学生成绩计算或填报中确有失误的,必须履行以下更改手续:
1、任课教师提供能证明差错的原始材料。
2、系部经过审核并签署更改意见。
九、本办法由外语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