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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外国语学院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4-06-19 00:00:0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管理模式,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习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自考助学专业的在校生。

第三条 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育团结合作、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第四条 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臭味相投锻炼身体,身心健康,乐观向上。

第二章 考籍管理

第一节注册

第五条 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习的新生,须是本校在校学生,每年两次注册,分别是上半年5月份和下半年11月份。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的考试,考试科目及具体时间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确定。

第七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鉴定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校对部分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成绩的评定一般由考核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考核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60%。考核成绩主要包括学生综合出勤率、学习态度、听课笔记、课堂回答问题及参与讨论、平时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等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 课程的免考工作参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度办理。取得专科毕业证之后即可办理。

第十条 各科成绩合格并参加了论文答辩即可办理本科毕业证了。每年12月份交档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负责解释。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通识教育学院 

TEL:0715-8280604 0715-8280605 0715-82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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